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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法律联合信访组的必要性浅议
时间:2016-06-12  作者:智三利  新闻来源:科长文章  【字号: | |
  多年来,由于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与业务素质不同,对于某些法律案件,就会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公检法三机关都认为不属自己管辖,来回让当事人在公检法之间奔波。如对举报农村干部侵吞公共财产案件,公安人员会答复当事人属检察院管辖,检察院又答复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最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又告知属公诉案件,应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果,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一访、再访、三访,最后赴省访,进京访,矛盾越积越深,怨气越积越大。笔者通过认真分析、思考,认为成立一个由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的公检法参与的法律联合信访已势在必行。

  一、法律联合信访组的组成

  法律联合信访组,应当由政法委牵头,由公安、检察、法院各派出一名或数名信访人员组成。对于信访人信访的法律案件,由公、检、法所属的信访人员统一接待,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信访人员接受并答复,属于检察机关或法院的,各自由他们接受并答复。对于意见不统一的,由政法委召开案件讨论决定。

  二、法律联合信访组的必要性

  法律联合信访组的成立不是偶然的,它应该是历史潮流的发展。在当今时代,一个行政窗口对外的便民服务已深入人心,因此,一个法律窗口对外的便民信访服务成立也理所应当。

  1、是分工明确必要性的要求。法律联合信访组的成立,有利于公、检、法分工明确,杜绝了推诿扯皮的踢皮球现象,堵塞了将矛盾推出去的弊端,给公、检、法和当事人依法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是便民服务必要性的要求。法律该归哪个法律机关管辖,由法律联合信访组依法确定,由管辖机关答复。避免了当事人一回、两回、来来回回地奔波,是方便群众的一大举措。

  3、是社会和谐必要性的要求。由于法律联合信访组将案件具体到哪个机关,并依法答复,使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法律流程得到了良性循环,群众上访数大大降低,安定了社会,和谐了人民。

  4、是互相制约必要性的要求。法律联合信访组的成立,使案件的受理、答复公开化、透明化,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得到了强化,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同时,法律联合信访组的成立,对于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对于宣传法律,引导群众进入正确的法律程序也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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