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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浅议
时间:2016-06-12  作者:智三利  新闻来源:科长文章  【字号: | |
  当前,许多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提出了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最高检也在2015年将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作为论文研究课题在全国征求意见。笔者通过对刑事申诉法律规定,现实状况的分析,认为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条件。

  一、目前刑事申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中取得了不少骄人的成绩。有法律效果方面,有改变量刑的,有改变定性的,有罪改无罪的,甚至还有死刑改判无罪的;在社会效果方面,通过复查,宣传了国家的法律,改变了当事人的不理智行为,平息了当事人心中的不忿,起到了安定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但是,在复查刑事申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也不能达到让当事人百分之百满意的地步,他们依然不停地申诉:

  1、恶意申诉型。有些刑事申诉人其实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只是他们总希望通过不停地申诉扩大影响,给国家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一些压力,能够改变现有的判决。在他们看来,申诉既不需要成本,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打几页纸,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与国家司法机关叫板。一旦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哪一个句话说得不合适,就可以炒作要挟。如程某交通肇事申诉案,程某对于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责任认定与证人证言置之不理,对自己当时的供述避而不谈,而是与控申接待人员不断强调当时有路人在场,要求控申工作人员去核实这不可能查清的路人,还自己清白,否则就要赴省进京上访。

  2、案件诉讼环节中存在不规范型。在申诉中, 还有一部分案件虽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结果也正确无误,但由于办理人员规范执法意识不强,导致执法行为有瑕疵,引起当事人不满。在司法机关依法对承办人进行法律处分后,当事人仍不满,认为既然承办人办错案,理当对自己的案件予以平反,判自己无罪,进而引发不断申诉。

  3、心理猜疑型 。有部分申诉人对自己被判多少年并没有多少感觉,但在听说与自己在案件上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位高权重的亲戚后,难免心生猜忌,认为自己肯定在法律上被坑了。因此,不断提出申诉,而且对于管辖地的司法机关不再给予任何信任,认为官官相护。

  4、有错难纠型。因为人情案、金钱案等不正常社会关系,有一部分案件确实量刑畸轻畸重,或者应当起诉而转为相对不起诉。也因各种原因,检察机关难以起到监督作用。当事人因此不服,而在当地确实难以再纠正。

  二、刑事申诉中存在问题的法律对策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历年来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了 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申诉制度,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

  我们现有的刑事申诉制度就完全可以解决,并不需要异地审查。

  1、交办及提案审查制度。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不受原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影响,保证了对复查案件中的各种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确保复查案件的客观准确性,消除了当事人的猜忌心理,为杜绝和纠正冤假错案再上一道“保险”。而依照《人民检察院复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完全可以涵盖异地审查制度的内容,达到异地审查制度的效果。

  2、规定了严格的刑事申诉两级审查制度。依照《人民检察院复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这样,避免了当事人的猜忌心理与有错难纠情况的出现。而且检察机关属于领导级法律关系,上级纠正下级更为名正言顺。

  3、刑事申诉中的公开审查制度。依照《人民检察院复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审查制度,给刑事案件一个阳光展示的机会,使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大白于天下,不仅将不规范司法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辩白清楚,消除的申诉人的猜忌心,也将恶意申诉人的要挟计划也拦腰折断。如公开论证,由原案件承办人就案件处理作出说明,申诉人就申诉理由依据进行陈述。复查(审查)案件承办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和案件的事实证据向与会人员作出说明。受邀专家向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和复查(审查)案件承办人提问。受邀专家就争议问题发表个人意见。

  三、一点建议

  尽管笔者不赞成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但笔者在实践中,也有几点小小的建议,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1、对恶意申诉人进行法律制裁。恶意申诉人的申诉行为,不仅浪费了很多的司法资源,更因其行为的不受惩罚性,引起了一大批人的恶意,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和谐因素,因此建议对恶意申诉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2、对公开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公开听证审查案件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发言权,拉近了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改变了当事人胡搅蛮缠和无理要求的现象,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宣传政策法规、做好息诉工作提供了平台,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存在提请听证的主体单一、听证案件范围过于笼统、听证员人员范围比较局限、申诉人的权利义务未能明确等问题,使得公开听证的效果有时不尽如人意,建议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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