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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研究
时间:2016-07-07  作者:董永红  新闻来源:领导文章  【字号: | |

  检委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全部检察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做好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抓手,是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民主科学正确决策的重要制度,还是培养、锻炼、提高检察人员检察业务能力的重要阵地。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事关检察业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事关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事关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检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检委会工作的权威性

  检委会是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决策者,它作为检察机关依法设立的业务上的权力机关并承担着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是检察机关在讨论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时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的最高组织形式。它的决定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行为规范力。检委会对重大案件的决定是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对其它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有权威性,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检委会,使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委会民主集中制相结合,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利制约,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中的一个履行特定检察职能的机构,它在业务决策中的地位高于其他所有的业务机构和个人。

  检委会的决策地位决定了检委会的作用不同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院务会议。一是检察院党组是同级党委,为了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而设立的党组织,检察院党组主要是在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保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严格监督依法办案,保证准确有序地执行法律。检委会对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党组不能包办代替的。二是检察长办公会主要处理检察院的行政事务,它是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并由各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协助检察长组织执行,而对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必须经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不能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是院务会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处理一般检察业务和日常性质工作的组织形式,主要讨论决定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虽然院务会也是一种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但它不是特定的权力机构,因此,不能对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二、基层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有的基层检察院对检委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不能很好的把握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当前部分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议案多,议事少的现象。检委会议事也局限于审议业务规章制度,部分基层检察院把检委会的职能定位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而原本应由检委会研究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拿到党组会、院务会上去讨论解决,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弱化了检委会的宏观业务指导作用。

  2、检委会组织建设不健全。一是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结构设置不完善,相当一部分基层院没有设置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没有配备专门的人员和装备。二是检委会办公室与研究室或办公室合署办公,人员由办公室人员兼职。三是检委会存在结构不合理或成员不足。四是检委会委员组成趋于部门化,同属于一个部门的委员比例过高,在讨论案件时部门利益会在检委会民主集中制讨论模式下发挥很大的作用,这就会影响其他委员甚至检委会最后的决定。

  3、检委会制度建设不规范。虽然高检院就加强检委会建设陆续出台了一些制度规范。如:《人民检察院检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事标准》等,检委会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一些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特别是在议题范围,议题提起,会议程序,工作文书等方面仍存在不够规范执行不严格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

  4、检委会能力建设不强。检委会的能力直接影响着议事议案的质量,影响着检察工作决策的水平,加强能力建设是在长期办案学习过程中逐渐提出的,是一种知识的沉淀和积累。由于平时疏于学习,讨论案件往往凭借经验很少从法理的层面阐述,这就造成了检委会个案研究多,很少进行检察工作研究,导致有的仅对刑事方面的法律较为精通,但对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很少,这就使检委会的宏观领导作用不能够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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