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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工作的相关提示
时间:2020-0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工作的相关提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高检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诉讼工作相关内容提示如下:

1、辩护律师、诉讼当事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病症)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我院,我院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2、疫情防控期间,辩护律师请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以电话方式,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我院将及时处理相关事宜并进行反馈,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严格落实各项措施,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行使。

3、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4、疫情防控期间,辩护律师、人民群众如需要递交案件材料或有诉求向我院反映,可以通过提交网络扫描件或采取邮寄方式传送相关材料。我院案件管理中心联系电话为0354-3528361,邮寄地址为:太谷县108国道西7号;“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为:www.12309.gov.cn,微信公众号为“12309中国检察网”。

5、我院将依法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严厉打击利用疫情传播谣言等犯罪;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犯罪,并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检察保障。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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