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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调查分析
时间:2025-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我就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调查分析报告如下,请予以审议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以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也高发多发,呈现出集团化、垄断化、复合多元化的趋势。犯罪行为衍生升级,形成上下游完整的黑灰产业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电信网络犯罪形势严峻,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及其衍生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占比不断上升,犯罪手段花样翻新,更具组织性、隐蔽性,为该类案件的办理、定性、量刑以及如何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带来新的挑战。

一、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特征

2021年至今,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涉电信网络犯罪170人,占比达到12.8%。其中,受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120人,占比70.5%;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20人,占比11.7%;涉嫌电信网络诈骗17人,占比10%;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的4人,占比2.3%。

通过案件数据比对发现,上述案件存在一些共性特征:

(一)从人员结构上看,存在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轻、多为无业人员的特点。在涉嫌帮信犯罪的120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77人,占比64.2%;年龄集中在19-40岁之间,占比75%,其中在19-30岁之间的人数最多,达到52.5%。而在掩隐罪与诈骗、开设赌场罪中同样存在该情况,在涉案的41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23人,占比56.1%,20-3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17人,占比41.5%。

(二)从行为方式上看,多为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转移资金等手段。在帮信罪中,行为人多数是以出租、出借、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协助转移涉案资金,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掩隐罪中,行为人普遍更深程度地参与犯罪,往往参与存取现金、协助操作、组织发展下线、居中联络等,实际接触涉案资金并进行转移。

(三)从涉案金额上看,随着“断卡”行动深入推进,支付结算总流水减少,但涉诈资金占比不断增加。断卡行动伊始,每名涉嫌帮信犯罪人员的转移资金数额可达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但可查明的涉诈资金仅几十万元。随着断卡行动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建立完善反诈平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监督机制,短期大额转账实现困难,目前呈现出转账数额少、转账次数少,分散账户多的特点。行为人转移资金总额不高,但涉诈资金占比可达60%。

(四)从处理结果上看,大部分案件在办理中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决案件中适用缓刑率较高。经审查该类案件,对118人提起公诉,占比69.4%;对24人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占比14%;对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8名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6,占比84.5%,经法院判决适用缓刑56人,占比47.4%。

二、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犯罪呈现出手段隐蔽、传播迅速、波及面广、损害巨大的特征,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黑产犯罪也在不断迭代升级,各模块相互衔接配合,形成完整产业链。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重点领域。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从严惩治电信网络相关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量刑情节,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较好地发挥了刑罚威慑与预防功能。

(一)利用司法解释增设的推定规则,化解主观明知的认定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行正犯往往处于境外,直接打击的难度加大。我院办理的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多为帮信犯罪、掩隐犯罪,重点放在及时、准确地打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挤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生成空间。而帮信罪、掩隐罪均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然而,在帮信或掩隐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不会直接承认自己的主观心态,需要检察官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予以推定,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够罪,构成何罪。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信诈骗意见(二)》等司法解释、意见和会议纪要等,结合案件证据中提取现金的交易方式、价格、行为人认识能力、是否受过相关处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例如,行为人前往外地、外省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或协助登录,获取利益,在外地的开销由上线人员支付,即使其辩称是为了办理贷款刷流水等,办案人还是可以根据其异常行为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至少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可以认定为帮信罪;如果行为人除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外,还有实施取现、汇款、购买黄金等其他转移资金的行为,切身接触涉案资金,应该能够察觉到前往异地,同一天内在不同银行取现几十万元交给他人的行为是不正常的,由此推定其主观明知程度更深,推定其明知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认定为掩隐罪。并且,就黑卡产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言,由于网络黑灰产分工明确,已经达到了专业化、产业化的流水线程度,各环节内的人员对客户的意图基本心知肚明,根据行为人不同的异常行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考虑其积极性、参与程度,以此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以更好地打击电信网络衍生犯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层处理原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帮信罪中,行为人通常只是将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提供出去,其对卡内流转资金并不能掌控,涉案金额的多少并不在其意志范围内,且不同案件中的行为人流转资金数额不同,存在几十万元至几千万元之间的差异,若仅以流转资金作为量刑依据,难以做到同类案件之间的平衡。同样,在掩隐罪中,有的行为人只是最底层的卡农,仅听从上线指挥提供银行卡、取现、套现,有的却是组织者,可以分别组织联络不同分工的人员,成为转移资金的链接枢纽。

如何量刑才能确保刑当其罚,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成为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又一重点。为此,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除考虑涉案金额,还着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以精准量刑,对于犯罪行为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卡、其他账号的人员,应认定为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仅提供少量银行卡、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且积极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宽从轻处理。

例如在一起掩隐案件中,检察官根据9名犯罪嫌疑人不同的行为作用,对9人予以不同认定。对案件中仅提供银行卡、协助取现、专门汇款的人员认定为从犯,并根据其主动退赔情况,适用缓刑;对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多次前往外省,有一定组织性的人员则不适用缓刑;而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因在本案中负责多线联系,一方面操控各地卡农进行取现,另一方面安排盯梢人员负责汇款,同时联络上线,将涉案资金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进行转移,获取大额利益,且其有多次前科、系累犯,故将其认定为主犯,建议从严从重处理。最终九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最高刑7年不等的刑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使行为人罚当其罪,受到应有惩处

2022年以来,本院在办理帮信、掩隐犯罪中,通过审查行为人提供银行卡数量、取款金额、具体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结合其是否系初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再犯可能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对20人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虽不追究以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行为人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仍是违法行为,尤其是2022年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生效后,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行为明确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的规定。故在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针对情节轻微的被不起诉人,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送达公安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对行为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检察机关通过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确保行为人罚当其罪,受到应有惩处。

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本院在办理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过程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从严打击两卡犯罪,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与预防功能,但在办案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犯罪嫌疑人对其主观供述常有反复,司法办案效率难以提高。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常有翻供或供述反复的情况,对自己的主观明知予以否认,往往在上线的教导下,辩称是办理贷款、刷流水等,而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有时不一致,致使主观认定困难,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大量说服教育工作,对其主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补侦,对确有证据证明主观不明知的,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二是仅认定帮信、掩隐罪,对部分行为人打击力度不足。在帮信、掩隐类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部分行为人对涉案资金转移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对上有渠道转移钱款,对下寻找卡农,指挥各类人员分工明确,对涉案资金的来源心知肚明。但各行为人之间通过飞机”“蝙蝠等软件联系,不会留下聊天记录,实践中取证困难,主观方面难以认定,将其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面临很大的理论争议,也没有法律规范支持,因此仅能认定为帮信罪、掩隐罪。故而存在大量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因缺少相关法律依据而难以定罪,达不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效果。

三是难以对电信网络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在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因主观故意难以证明、共犯认定困难,导致部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难以纳入刑法规制,无法有效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由分散到集中再到分散,行为人根据其职能的不同,在境内外进行分工合作。为降低犯罪成本,不断优化犯罪的各个环节,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搭建、作案、号商、技术、卡商、洗钱等行为进行全面分割,侦查打击越来越困难。司法实践中,对电信网络犯罪下游犯罪打击力度很大,大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因证据缺乏等原因导致无法定罪,造成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不彻底,无法进行全链条打击。

四、办理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对策建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提高办案质效,对“明知”进行规范解读,准确运用刑事推定规则

明知作为电信网络犯罪中认定故意的要素之一,不宜采用生活上的概念,而应立足于刑法规范本体予以解读。行为人的明知对象不再是存在论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而是规范论意义上的秩序理性,检察机关需要证明的是行为人对其所身处的社会交往秩序规范有无认识,而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结果发生,社会责难的根据不仅是行为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也行为人违反社会交往规范导致社会秩序产生混乱。检察机关规范运用刑事推定不仅应对了网络犯罪案件事实证明难题,更发挥了刑法作为法规范的威慑与预防犯罪作用,符合刑法本身所蕴含的底线思维,要求公民应当满足法规范之期待。在现代社会出现的行为失范在道德教义和前置法的反复说教下仍屡教不改、肆无忌惮时,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担当起社会交往秩序的维护者与守卫者。

(二) 履行检察职能,站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的高度尽职尽责

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履职能力,依法惩治涉电信网络犯罪。要依法严惩犯罪,落实从严惩处电信网络犯罪的立法精神,加大对利用电信网络进行诈骗、赌博、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等衍生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认定相关犯罪,准确定罪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确保办案质效。检察干警要自觉服从服务于太谷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充分履职尽责,全力保障护航,以检察之力助推全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

(三)完善制度机制,凝聚多方合力,自觉融入国家法治体系建设大局

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与监督制约,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治理涉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相关专项活动,发挥派驻检察室优势,加强刑事案件源头治理、事先会商、提前介入、联合检查等基础性工作。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分析研判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情况,加强联合调研工作,精准研判治安形势,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努力增进理念共识。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自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大格局中找准坐标、发挥作用加强对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全流程监督,强化对罚金刑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活动全程监督,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非法获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做实办案就是治理,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完善涉电信网络犯罪风险防控体系,切实提高打击治理涉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效能。

(四)聚焦公正司法,着力推动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发展

检察机关协同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既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要通过推动检察改革创新发展,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全面准确落实并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其综合配套改革,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健全检察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关注培育典型案例,为上级机关顶层设计推进改革积累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要加快实施数字检察战略,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有效赋能法律监督,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以数字检察助力社会治理,为区域高质量发展再谱新篇章。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常态化的反诈宣传和预警机制。通过多渠道、多维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切断其帮助链和利益链,全力提升打击质效,有效减少电信诈骗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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